九游会 J9官方网站九游会 J9官方网站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 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根据《公司 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2024年12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
的议案》,并同 6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文兵和单广袖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 致同意该议案。 (三) 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中建集团签订《综合服务框 架协议》,对协议期内双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情况进行约定,该协议项下各 类日常关联交易2024年预计发生金额及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人民币 2024 年实际发生 2024 年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截至 2024 年 9 预计发生金额 月 30 日)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关联销售 1.4 0.2 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北京建中实拓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关联采购 35 15.8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中实拓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最高余额:1 最高余额:0 商业保理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企业 利息及服务费:0.06 利息及服务费:0 最高余额:0.2 最高余额:0 融资租赁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企业 利息及服务费:0.01 利息及服务费:0 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物业租赁 北京红德物资有限公司 0.6 0.2 兰州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红德物资有限公司 其他业务 1 0.4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24 年实际发生 2024 年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截至 2024 年 9 预计发生金额 月 30 日)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校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中建管理学院)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其他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中,关联采购业务差异较 大的主要原因是关联方中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商)加强信用管 控、缩短信用周期,子企业相应调整对中建电商采购金额、更换供应商或转向自 建采购平台。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和类别 为持续做好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满足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公司与中 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采购、商业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物业 租赁以及其他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拟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金额和类别如下: 在协议服务期内,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业务不超过 2 亿元;采购业务不超过 30 亿元;商业保理业务(不含财务公司提供的商业保理 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 1 亿元,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 0.06 亿元;融资租赁 服务业务(不含财务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 1 亿元,租赁利 息及服务费不超过 0.06 亿元;物业租赁不超过 1 亿元;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业务 不超过 1 亿元。协议对应的服务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亿元 人民币 2025 年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预计发生金额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关联销售 2 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关联采购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筑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6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25 年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预计发生金额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其他 最高余额:1 商业保理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企业 利息及服务费:0.06 最高余额:1 融资租赁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企业 利息及服务费:0.06 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物业租赁 北京红德物资有限公司 1 兰州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红德物资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其他业务 1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校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中建管理学院)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其他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建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5K,成立日期为 1983 年 3 月 24 日,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5 号,法定代表人郑学选,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承担国内外土木和建 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咨询;房地产经营;装饰工程;雕塑壁画业 务;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 业,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境内开展劳务合作,国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 的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 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项目投 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 业管理等。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建集团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2.9 万亿元,负债总 额 2.2 万亿元,净资产 7,310 亿元,营业收入 2.27 万亿元,净利润 738 亿元,资 6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产负债率 74.9%。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建集团资产总额 3.3 万亿元,负债 总额 2.5 万亿元,净资产 7,836 亿元,营业收入 1.63 万亿元,净利润 522 亿元, 资产负债率 76.1%。目前,中建集团不存在实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建集团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 1982 年 6 月 11 日发文成立,原国家行 政管理局于 1983 年 3 月 25 日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颁发营业证书。中国建筑工 程总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建集团持有公司约 57.03%股权,为公司控 股股东。 (三) 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中建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 大风险发生;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履约能力良好。 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履行正常。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 交易内容 1.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为其提 供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销售固定资 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出租机械设备产生的交 易; 2.采购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发包工程项目,接受其 提供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固定资 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公司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租入机械设备产生的交 易; 3.商业保理服务,主要是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 保理服务产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保理(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供 应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4.融资租赁服务,主要是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 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生的交易,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售后回租业务等; 65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物业租赁,主要是公司和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签订物业租赁协议,向 其出租或租用其物业产生的交易; 6.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借 用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商 标使用许可协议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双方之间发生的 除上述业务外产生的关联交易。 (二) 交易原则 1.双方根据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相互为对方提供本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内 法律允许的各项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业务服务;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双方均有权自主选择其他公司开展业务 或提供相关服务; 3.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 协议内容。 (三) 定价原则 1.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物业租赁、其他业务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 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 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 准确定交易价格;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 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2.商业保理服务 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商业保理服务,其价格 由公司提出报价,并经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参考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型保理服务 的报价,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后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协商确定。 3.融资租赁服务 6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均采用市 场化的公允定价原则,参考市场同类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 协商确定。 (四) 协议的生效及协议期限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自以下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的公司公章;(2)中建集团就协议的签订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对应的服务期限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 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人开展关联交易,一方面可以利用关联人的集中采购优势,推动 公司降本增效;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公司业务开展渠道,获取稳定客户资源,推动 公司可持续发展。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发展 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本次关 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议案已经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67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附件: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6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 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企业。 乙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甲方为乙方的控股股东。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包括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乙 方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定义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本协议所指乙方包括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企业。 2.乙方为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甲方为其控股 股东。 3.为满足甲、乙双方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双方在各自经营许可范围内将产生 必要的销售、采购、商业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物业租赁及其他日常交易, 乙方作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甲方与乙方的 交易事项构成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 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双方 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共同签署本协议,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根据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相互为对方提供本企业经营许 可范围内法律允许的各项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业务服务。 69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乙双方均有权自主选择其 他公司开展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 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交易类型及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业务,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承包工程项目,为甲方提供劳务分包或 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乙方向甲方销售固定资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乙 方向甲方出租机械设备产生的交易。 2.采购业务,主要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包工程项目,接受甲方提供劳务分包 和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乙方向甲方采购固定资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 乙方从甲方租入机械设备产生的交易。 3.商业保理服务,主要是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服务产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应收账款保理(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证 券化等形式。 4.融资租赁服务,主要是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生的交易, 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售后回租业务等。 5.物业租赁,主要是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物业租赁协议,乙方向甲方出租或 租用甲方物业产生的交易。 6.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乙方与甲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借用甲方资金产生 的利息费用;甲方与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因日常 生产经营需要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除上述业务外产生的关联交易。 三、定价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应遵循以下定价原则: 1.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物业租赁、其他业务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70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2.商业保理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业保理服务,其价格由乙方提出报价,并经甲方参考独 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型保理服务的报价,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后与甲方协商确定。 3.融资租赁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均采用市场化的公允定价原则,参考市场同 类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总金额 甲、乙双方同意,出于日常关联交易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基于上 述定价原则,双方预计本协议项下各类日常交易涉及的总金额如下: 1.销售业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销售业务不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 2.采购业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采购业务不超 过人民币 30 亿元; 3.商业保理服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 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 0.06 亿元; 4.融资租赁服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租赁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 0.06 亿元; 5.物业租赁: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物业租赁业务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6.其他业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其他日常关联 交易业务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五、付款安排 7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因日常关联交易发生的交易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按提 供服务的进度,或按年度或季度或月度以现金等形式支付。 六、服务期限 本协议对应的服务期限,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七、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甲 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甲方已获得其相关参控股子公司的授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 即对甲方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有约束力; (5)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 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6)甲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的原则与乙方进行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不进行 任何可能影响乙方独立性的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任何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 情况。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乙 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乙方已获得其相关参控股子公司的授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 即对乙方及其相关参控股子公司有约束力; 7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 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 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 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 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 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 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 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十、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司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 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 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7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 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 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 务,该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 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 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 下的各项义务。 十三、其他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如本协议和具体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在不违反本协议所述的原则的情 况下,以具体协议的内容为准。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7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 架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 年 月 日 75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6 议案五 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或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现建议中建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包括中建股 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财务和融 资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充分发挥中国建筑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平台的作用,提高中 国建筑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为股东创造更大回报,根据市场惯例及公 司过往关联交易安排,中建财务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就中建财务公司 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综合授信、财务和融资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产 生的关联交易续签《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审议程序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 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续签《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 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 77 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 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 营。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 避。 2024年12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 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J9九游会 - 真人游戏第一品牌J9九游会 - 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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